夫妻债务中属个人债务的情形

夫妻债务中属个人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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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第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第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第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配偶以个人名义借款 并非就属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发布时间:2017.08.22    来源: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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