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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追债讲解什么是债权人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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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关系总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一定法律事实消亡而消亡.债务关系的消亡,导致了债权人也将不复存在。引起债务关系或债权人消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债务关系因履行而导致债权人消亡。
2、债务关系因计划或行政命令导致债权人消亡。
3、债务关系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导致债权人消亡。
4、债务关系因抵销导致债权人消亡。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即可相互抵销,从而导致债权人消亡。
5、债务关系因提存导致债权人消亡。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由于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由于债权人下落不明、地址不详等原因,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依法律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后,即视为履行的行为。这就标志着债务关系的终止,债权人也就因此而消亡。
6、债务关系因混同而导致债权人消亡.混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仁为一,原有债务就没有履行的必要,债权人即自行消亡。
7、烦务关系因免除导致债权人消亡。免除指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8、渍务关系因当事人死亡而导致债权人消亡。但要注意,一般的债权不随当事人的死亡而消亡,债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