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什么是担保物权与抵押权

简介什么是担保物权与抵押权
昆明讨债公司
  法律知识:担保物权
  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抵押不能约定时间:担保物权是主债消灭而消灭,主债没消灭担保物权就不能消灭。所有担保物权都有从属性,如果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受主债的效力影响是错误的,是有从属性的。如果约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物权才有效,也可以单独无效。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存在在整个抵押物上,不可分。
  1、抵押权
  抵押财产:
  性质: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原则上不能。有例外:(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必须登记。(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
  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不能。
  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
  种类:可以抵押的财产:房屋。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汽车到交通部门、林木到林木管理部门。
  没有登记的机关,没有登记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9条(担保法解释)
  依法不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消除地方保护)例外:表现为公益设施的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如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
| 发布时间:2015.09.03    来源: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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